Wu Yue targeted by AI face-swap livestream selling: account ban came after public outcry—why does governance always lag behind?
English text is being prepared.
Actress Wu Yue had her likeness counterfeited through AI face-swapping and voice synthesis for livestream selling; the account involved was permanently banned by the platform after she spoke out and the media reported on it—the ban came after the infringement rather than at the time it occurred. The author, Fan Zhongchen, argues that generating a face-swap video costs only a few dozen yuan, while victims face month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complaints, and litigation, creating a severe asymmetry between gains and costs. The article proposes that platforms should intercept in advance at every stage—registration, going live, distribution, and monetization—especially by binding and verifying three parties: the person appearing on camera, the account, and the payment recipient, and by using livestream sales revenue as the base for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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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rticle breaks dow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st and enforcement sequence, why AI face-stealing livestream selling persists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 and offers concrete paths for platforms to intercept in advance and for adjusting the base for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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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樊仲琛,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2026年10月,演员吴越在社交平台发文,点名一个视频号账号:该账号利用AI换脸和语音合成技术仿冒其形象,直播销售化妆品。该账号还生成了“邓亚萍”出镜带货的视频。事件曝光后,涉事账号连夜更名,随后被平台永久封禁。
结果看似圆满,顺序却值得关注:封号发生在本人发声与媒体报道之后,而非侵权发生之时。同样的情形两年前已经出现。2024年12月,AI合成的“张文宏”深夜在直播间兜售蛋白棒,本人多次投诉、效果有限,只能感叹假消息“像蝗灾一样,一次又一次发生”。明星有工作室、有律师、有舆论关注度,尚且只能发表声明;普通人被盗脸,多数时候甚至无从察觉。
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
AI盗脸带货屡禁不止,与其空谈技术伦理,不如先算清成本账。生成一段以假乱真的换脸视频,只需数十元、数分钟;账号被封,重新注册即可继续运营,损失微乎其微。而维权一侧,受害人要先发现侵权,再固定证据,再向平台投诉;平台处理完毕,对方转至其他平台继续开播;一旦进入诉讼,从立案到判决动辄大半年。收益按带货流水计算,成本仅数十元,维权却需耗时数月。只要这一格局不变,“打地鼠”式的治理就不会结束。
证明“我是我”,难在三个环节。
一是主体难寻:账号实名信息掌握在平台手中,个人查询、警方调取均需依程序进行,待身份查明,货款往往已拆分转走;
三是链条太长:直播、切片、分发、收款分属不同主体,每一环都可以推称自己“只提供技术”或“只是渠道”。
更需要厘清的是:盗脸者窃取的究竟是什么?不是简单一张脸,而是面孔背后数十年积累的信用。吴越的形象之所以有价值,源于其作品与口碑,AI只是为这种慢变量找到了快速变现的通道,本质上是对声誉资本的无本套利。
定性不同,损失的计算方式完全不同:仅视为人格权纠纷,赔偿按精神损害计算,往往数万元即告了结;承认被盗的是可变现的信用资产,带货流水即为变价款,赔偿基数随之完全不同。对正规商家亦是如此:花真金白银请代言人、积累口碑,盗脸账号却零成本借用信用、抢走订单,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直播电商归根结底经营的是信任,AI盗脸透支的最终是整个行业的信用根基。
平台必须事前拦截,而非事后封号
平心而论,拦截所需的手段,平台均已掌握。
注册环节,开通账号需要实名认证和人脸核验,何人批量注册带货账号,风控系统完全可以识别。开播环节,2023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生成或编辑人脸、人声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直播间的实际运营者是谁、以谁的形象出镜,平台比任何一方都清楚。分发环节,一个新注册账号突然以名人面孔高频开播、销量异常上涨,识别此类账号并不比识别刷单更难。
变现环节是最关键的一道闸门,也是目前最薄弱的一道。账号可以重复注册,收款主体却难以更替:带货收入须经商户号和支付通道结算,只要将出镜者、账号、收款主体三方绑定核验,盗脸账号即便开播也无法提现。对查实的仿冒带货,应冻结商户号、纳入支付黑名单、暂缓结算——反诈治理中“延迟到账”的成熟经验,完全可以平移到直播间。
但现实中的处置顺序常常是倒置的:先有受害人投诉,再有媒体报道,然后才有平台封号。视频号此次封号并无不妥,但从时间点看,更接近应对舆情,而非日常治理。
平台今年3月发布过加强AI生成内容治理的公告,制度既已建立,执行效果就应接受追问:多少仿冒内容在开播前被拦截?被封账号背后的收款主体,是否移送监管部门?这些数据应当定期公布,而非事发后才通报一句“已封禁”。
利益的归属同样清楚:直播带货每成交一单,平台均有抽成。谁从中获益,谁就应当承担治理成本。当前的局面,等于让能力最弱的一方,替能力最强的平台承担守门之责。
有法可依,关键在执行
认为“无法可依”并不准确。《民法典》第1019条已有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并明确禁止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去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更进一步: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司法层面亦有判例铺路:只要换脸后的形象能够被识别为本人,即构成侵权,是否营利并非前提;被告若辩称“AI随机撞脸”,应由其自行举证;带货所得收入,可以直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这些规则化解了“我是我”的难题:受害人只需证明视频中的形象可以被识别为自己,其余的解释责任即转移至侵权一方。
真正缺的是威慑力。标识不能仅作为提示,更应作为闸门:平台一旦检测到未加标识的合成人脸开播,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停播、限流、冻结提现,而非事后补充角标;恶意删除文件中隐藏标识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标准同样需要提高。如前文所述,被盗的是可变现的信用资产,而非抽象的人格损害;目前此类案件判赔金额普遍不高,与带货收益相去甚远,判决应直接以带货流水为基数计算,情节恶劣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使批量盗脸无利可图。
个体诉讼之外,还应有集体救济:AI盗脸带货欺骗的不只是被盗脸的当事人,还有大量下单的消费者,上海市消保委在张文宏事件中已认定此类带货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均应适用于此类案件。
普通人如何防范
在拦截机制真正到位之前,普通人能做的主要是基础防范:收紧社交账号的可见范围与下载权限,减少高清正脸素材外流;视频通话涉及转账时多作核实;发现被盗脸后及时录屏存证,并向平台和网信部门投诉举报。司法实践中已有普通人胜诉的判例,法院认定的标准是形象的可识别性,不必因“如何证明是你”而却步。
治理的目标从来不是禁止AI技术,而是确立规则:每一张脸被谁使用、用于何处,都应有迹可查;一经查实,必须付出代价。只有当拦截先于开播、判赔足以形成震慑、普通人不再需要自证“我是真的我”,这一问题才算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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