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ls Fargo's New Agreement Assigns Responsibility for AI Agent Operations to Users
English text is being prepared.
Wells Fargo's new version of its Online Access Agreement will take effect on November 24, 2026. The newly added Section 15 provides that after a user authorizes a third-party AI agent to use online banking credentials to access an account, instructions and transactions initiated by the agent are deemed to be the user's own actions, with the risk borne by the user; the bank does not undertake to monitor them and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strict access. The article notes that JPMorgan Chase, Bank of America, Citibank, and Charles Schwab have chosen to restrict or block third-party AI agent logins, whereas Wells Fargo uses contractual means to shift responsibility to users upfront; its basis is the exception clause in Regulation E for unauthorized transactions, and no court or regulator has yet issued a clear ruling. The article also compares China 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s Self-Disciplinary 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Agent Payments released in August 2026, which establishes that licensed institutions bear primary responsibility and requires exploration of a KYA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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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rticle compares the differing strategies of banks such as Wells Fargo and JPMorgan Chase toward AI agents, and examines the interpretive room in Regulation E and its differences from China's self-regulatory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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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4日,富国银行新版《在线访问协议》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增的第15条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若用户授权第三方AI之恩给你提试用期网银凭证访问账户,则智能体发起的任何指令与交易,均可能被视为用户本人直接作出的行为,相关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而富国银行不承诺对智能体行为进行监控,并保留随时限制或阻止特定工具接入的权利。
当一个AI代理使用用户的凭证登录时,从银行认证系统的角度看,其与本人在键盘前的操作几乎毫无区别——相同的会话令牌、权限层级、账户视野。银行目前不具备密码学层面的技术手段区分用户本人的直接操作、经用户授权的第三方AI代理操作、窃取凭证的恶意程序操作。
由此引出一个关键的法律处理方式:既然技术上无法区分主体,便通过合同将AI智能体行为“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富国银行第15条的核心正在于此——以合同约定固化“智能体即用户”的法律关系。
不过这类合同能够写入合同,关键在于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配套规则Regulation E所遗留的解释空间。
Regualtion E对“未经授权的交易”(unauthorized transfer)设有消费者保护机制。在及时报告的前提下,用户因盗刷所承担的责任上限通常较低。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责任上限是50美元,60天内则为500美元。更重要的是,该规则对“未经授权的交易”作了明确定义:由消费者以外的、未经消费者实际授权的人发起的交易。同时,该定义明确排除了“由消费者向其提供了访问设备的人发起的交易”,将此作为例外。
也就是说,当用户将网银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AI智能体,或授权某一应用程序代为登录,按照该规则的文义解释,用户已经“提供了访问设备”。AI智能体并非未经授权的入侵者,而是持有用户凭证的授权使用者。若代理随后发起了用户未曾意图的交易,银行的法律论点是:用户将自己的钥匙交给了他人,用户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消费者银行家协会(Consumer Bankers Association)在2026年1月的白皮书中明确指出这是“该领域的核心教义问题”:若消费者授权AI智能体访问其银行账户并发起交易,消费者是否“提供了”访问设备,从而触发Regulation E的例外条款?
截至目前,尚无法院或监管机构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裁决或解释。富国银行新版协议的第15条正式以合同形式,预先确立了银行的立场。
二、行业分化:封堵路线与开放路线
在同一时期,美国其他大型银行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策略。摩根大通、美国银行、花旗、嘉信理财均选择限制或拦截第三方AI智能体登录,强调资金转移必须有人类参与。富国银行则选择了不设硬性阻拦,允许智能体接入,但通过合同将责任前置至用户一侧。
两种路线反映了不同的商业判断。选择封堵的银行的逻辑是:在身份识别与范围授权标准成熟前,如果允许AI智能体操作资金账户,等同于引入不可控的风险;富国银行的逻辑是:智能体接入是未来金融服务的流量入口,先占据场景,再用合同将潜在风险损失隔离。
富国银行选择将新版条款于2026年11月24日生效,恰是黑色星期五(11月27日)之前。这也正是其上述商业逻辑的体现。感恩节后的几天是美国零售支付活动交易量最高的时期。AI购物智能体—旨在寻找优惠、完成购买和管理退货且无需人工审核的工具——正积极向消费者推广,这是富国银行要抓住的关键时间节点。
三、技术解法:范围化委派授权
这个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其实并不神秘,思路也很清楚:不让AI智能体拿到用户的主密码,而是发给它一把“限定了用途的临时钥匙”。这把钥匙只能做某一件具体的事——比如“支付本月电费账单”,但不能“把所有存款转到另一个账户”。每一把钥匙都有明确的失效时间,用户可以随时撤销,而且撤销行为本身可以被记录和证明。
这套思路在技术圈里有一套现成的工具。OAuth是一种授权协议,可以让用户授权第三方应用访问自己的部分数据,而不必交出密码。在这个基础上,还有更精细的扩展:富授权请求(Rich Authorization Requests)允许用户指定“只能付哪张账单、金额上限是多少”,背通道认证(back-channel authentication)允许用户在另一台设备上独立确认“是的,这笔交易是我批准的”。这些工具在规范层面都已经存在,在一些非金融领域也有实际应用。
但问题在于,从“规范存在”到“银行把它建成可靠的生产系统”,中间隔着巨大的工程鸿沟。美国主要银行的核心交易系统大多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造它们需要数年时间和巨额投资。更重要的是,目前没有任何监管规则强制银行这样做——CFPB的开放银行规则因为诉讼被暂停,而且那条规则原本也只管数据开放,不管交易授权。没有监管压力,没有大规模损失案例,银行没有动力去启动这项改造。
2026年10月,Meta和Sierra联合发布了“个人代理协议”(Personal Agent Protocol,代号Poppy),试图在OAuth之上建立一个专门针对AI代理的授权标准。富国银行是参与设计的早期银行之一。但这份协议目前仍是草案,版本号0.2,明确写着“任何部分都可能不向后兼容地变更”,而且支付功能被排除在核心范围之外。换句话说,它距离成为银行可以依赖的生产级基础设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所以,真正的情况是这样的:技术方案已经有了蓝图,但银行端的工程改造尚未启动,监管推动力暂时缺失,行业标准还在草案阶段。在这段空窗期里,AI智能体只能继续走“借用用户密码”这条路——而富国银行的第15条,正是在这段空窗期内抢先落地的合同安排。
四、与中国市场的对照
对中国读者而言,这件事的参照意义更为清晰——国内的规则起点不是“把责任推给用户”,而是“先把责任锚定在持牌机构”。
2026年8月24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智能体支付应用自律公约》,是国内首部针对智能体支付的专项行业规则。公约第五条确立“谁提供支付服务谁负责”原则:凡涉及账户管理、交易处理、资金清结算等核心环节,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持牌主体开展,并对用户资金与信息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在身份治理上,公约要求在传统KYC之外“探索建立KYA(了解你的智能体)”机制,对接入支付链路的智能体进行身份识别与验证,明确智能体与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授权层面,要求划定清晰的授权边界、签订责任协议、通过交易限额控制资金风险;自主发起支付前须向协会报备并接受业务、技术、伦理评估;关键交易节点须留存可验证、可追溯的证据链,用于争议处理与责任认定。
在治理理念层面,工商银行行长刘曾提出一个更具穿透性的框架:银行面对AI,第一个问题不是“怎么用”,而是“它是谁、谁受益、谁担责”。他借用区块链“证明”机制的语言,提出“收益证明”——谁从智能体部署中获得收益,谁就独立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思路虽属业界治理讨论,尚未转化为监管条文,但与公约“持牌机构主体责任”的底层逻辑相互呼应。
对照富国银行第15条,差异一目了然:美方条款把“收益归银行、风险归用户”合同化;国内公约则试图把“风险随服务走、责任随收益走”作为起点。前者是责任真空期的过渡安排,后者是试图在真空期之前就把责任骨架搭好的治理尝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Joshua Mitchell,编译:《互联网法律评论》主编,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