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上观新闻更新于 10月14日 11:43

锋面评论:AI仿冒名人带货,平台不能只靠“内容由AI生成”标注免责

“刘欢妻子”视频带货?“内容由AI生成”不是免责挡箭牌!| 锋面评论

AI 导读

针对刘欢病逝后出现AI合成“刘欢妻子”声音带货黄精五黑粉等事件,评论指出平台仅标注“内容由AI生成”只解决告知问题,不解决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和声音的合法性问题。文章援引《民法典》《广告法》《刑法》及最高法相关规则,认为维权成本高、平台主动审查动力弱、违法成本低是治理堵点,并提到中央网信办“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已将利用AI仿冒人物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推荐理由

AI 评分 51

文章梳理AI仿冒已故名人带货的治理堵点,指出平台在算法推荐与流量分成下难以再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主题

标签

正文

据媒体报道,著名歌唱家刘欢病逝不过数日,社交平台上便冒出以“刘老师老婆”为名的视频,画面中AI合成的声音颤抖着说“老刘他走了”,视频后半段却开始推荐一款名为“黄精五黑粉”的产品。 这其实并非孤例。过去,假冒名人至少要长得像、演得像;如今,只需一段音频、几张照片,AI就能生成以假乱真的视频。赵丽蓉、李咏、吴孟达……已故名人的“数字分身”在短视频平台上轮番登场,有的“复活”卖货,有的“现身”荐股,有的甚至被编排出离奇的身后故事。 当前,多数平台对AI生成内容的处理要求是在播放页面以小字标注“内容由AI生成”。这种标注看似满足了合规要求——去年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AI生成内容需同时具备“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应在内容显著位置呈现,视频需在起始画面添加提示。 但是,标识解决的仅仅是“告知”问题,而非“合法性”问题。 标注“AI生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和声音,未经授权使用,不仅涉嫌侵害人格权益,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营销。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广告法》将虚假代言纳入虚假广告规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则为情节严重的仿冒行为预留了诈骗罪的追诉路径。最高人民法院更明确,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律的密度不等于执法的力度。真 正的堵点在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平台主动审查动力弱,违法者违法成本低。 当事平台客服回应“需由权利人或其家人进行举报”,这句话本身就暴露了平台治理逻辑的问题。 传统法律框架下,平台常以“避风港原则”免责:内容不是我发的,出了事通知我删除就行。但当平台自身通过算法推荐、流量分成、直播挂车等机制深度参与内容分发与商业变现时,它就不再是单纯的“管道”,而是一个以内容驱动交易的新型商业组织。刘欢去世后的AI伪造视频之所以能获得数万点赞和上万转发,其中肯定有平台算法推荐之功。 当一个假冒“刘欢妻子”的账号被平台算法赋予流量权重、被推荐给对此类内容感兴趣的用户,平台就不能说“不知道”,而是“应该知道” 。 监管的方向是明确的: 不能将把关责任推给受害者。 平台应当对涉及已故名人的AI生成内容建立前置审核机制,对使用“家属”“亲人”等身份标签的账号进行强制实名核验,对涉及保健品、药品等高风险品类的带货内容实施AI生成内容的实时拦截。 近期,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的“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明确将“利用AI等仿冒人物”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要求加大违规账号和平台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的账号坚决予以封禁。这释放的信号再清晰不过:治理AI伪造乱象, 不能只盯着制造虚假内容的博主,也要盯住为虚假内容提供流量和变现通道的平台 。 AI可以合成声音、可以复刻面容,但它不能超越一个社会的信任底线。这条底线,要靠监管和法律来守。

来源

上观新闻